新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回顧與展望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5月07日 查看次數:1830
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頒布已有30周年。該部商標法是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最早頒布的經濟管理法律之一。最近,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多業(yè)內人士已發(fā)表、介紹了不少關于這部商標法律制定、頒布詳細過程的文章,這對我們從事商標管理和教學的同志來說,收獲不小。另外,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頒布30周年,有關部門還將開展包括商標法制建設論壇、商標法律知識大賽等各種紀念活動。作者感到有必要對新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歷程再進行回顧與總結。 商標法律制度初步建成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首先在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設立商標局,負責對全國商標工作進行管理。期間,該部曾于同年12月31日發(fā)布通告: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辦理商標地方性注冊,中央政府將實行全國性商標統(tǒng)一注冊管理制度,并將起草新的全國性商標法規(guī)。 1950年7月28日,當時的政務院(即現在的國務院)頒布建國后第一部商標法規(guī)——《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確定由中央私營企業(yè)局商標處從1950年9月4日開始統(tǒng)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對外頒布《未注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各類企業(yè)所使用的商標,動員申請注冊,以此避免廠商之間因相同或近似而搶先注冊。1957年1月,國務院轉發(fā)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其主要內容就是要求企業(yè)使用的產品商標,必須進行注冊。 1963年3月,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促使企業(yè)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當時全國商標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并經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批準頒布了解放后第二部商標法規(guī)——《商標管理條例》(共十四條)。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頒布了《商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二十一條)。上世紀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因“文化大革命”爆發(fā),政府商標行政管理制度被迫中斷。 商標法律制度快速發(fā)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時期。1979年11月,當時的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經研究決定,恢復全國性的商標統(tǒng)一注冊制度。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并從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商標法與60年代的《商標管理條例》相比較,改變全面注冊為自愿注冊制度,將保護商標專用權作為新商標法的重要內容,明確了商標侵權行為的責任和處理辦法。另外,還有建立商標評審制度,也是這部商標法的一大亮點。1985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有關商標印制方面的商標法規(guī),即《商標印制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發(fā)布了《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 1993年2月,商標法施行10周年之際,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即對原商標法作了9條修改,并頒布了《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之后,又對外頒布了《商標審查準則》、《集體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評審規(guī)則》、《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商標法規(guī)。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頒布30周年,同時商標法還將進行必要的修改。本文梳理了我國100年來各個時期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尤其是改革開放后商標法的頒布施行。30年來商標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說從一個特殊角度,見證了我國改革開放來經濟發(fā)展的成就,記錄了我國商標事業(yè)發(fā)展的足跡,也記錄了整個工商行政管理事業(yè)的偉大變化。30年來,對于商標行政管理工作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大家有目共睹。我們相信,我國商標法律制度還將不斷完善,商標管理制度也將與時俱進,商標管理體制必將日益健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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