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請日確定商標是否在先使用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4月26日 查看次數(shù):1353
商標法規(guī)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何種情形構成不正當手段?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只要能證明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予以搶注,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負責人表示,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現(xiàn)有”需要一個判斷相對時間點。由于目前商標注冊審查時間較長,審查過程中在先權利也可能發(fā)生變化。因此意見提出判斷是否損害在先權利,原則上應當以商標申請日為準。如果在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則權利沖突的障礙已經(jīng)消除,故不因之前存在在先權利而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該負責人介紹說,意見明確指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而不能擴大到不相類似商品。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