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姿BAOZI及圖”商標未獲注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1月12日 查看次數(shù):1543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就浙江省義烏市群豐針織襪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務群豐公司)提出上訴的“寶姿”商標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因與寶姿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姿公司)的第1106823號“PORTS INTERNATIONAL”商標及第849445號“寶姿”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義務群豐公司申請的第1465641號“寶姿BAOZI及圖”商標被判不予核準注冊。據(jù)悉,寶姿公司的 “PORTS INTERNATIONAL”及“寶姿”商標均系受讓獲得。上述兩商標分別于1997年9月和1996年6月獲準注冊,核準使用的商品分別為第25類的帽、襪、服裝及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1999年7月8日,義烏群豐公司提出了第1465641號“寶姿BAOZI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長統(tǒng)襪、短統(tǒng)襪、襪褲等。 據(jù)了解,該案一審、二審期間,義烏群豐公司一直堅稱其商標與第1106823號“PORTS INTERNATIONAL”商標及第849445號“寶姿”商標并未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亦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寶姿BAOZI及圖”商標中的中文部分與第849445號“寶姿”商標的字形、讀音相同,而“寶姿”商標與“PORTS INTERNATIONAL”商標經(jīng)寶姿公司長時間的使用,已形成一種對應關(guān)系,因此“寶姿BAOZI及圖”商標使用在襪等商品上時,易造成混淆。 義烏群豐公司提出上訴時稱,其商標雖與第849445號“寶姿”商標的呼叫相同,但“寶姿”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類的“服裝”,其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25類的“襪”,兩商標的類似群并不相同,因此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則未予支持,并作出上述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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