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馬”起訴漢正街30余名侵權批發(fā)商 已起訴276家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年03月20日 查看次數(shù):1296
楚天都市報訊 彪馬歐洲公司陸續(xù)起訴漢正街30余名侵權批發(fā)商,索賠近200萬元。昨日,經武漢中院調解,雙方達成被訴經營戶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損失共計30余萬元的調解協(xié)議。
彪馬歐洲公司是一家在德國注冊的體育用品生產巨頭,以運動鞋和運動服裝等為主要產品。該公司文、圖商標及其組合商標于1978年12月被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使用于第25類商品上(包括衣服、鞋、帽等),上述商標權目前尚在有效期內。
2010年11月,彪馬歐洲公司委托公證人員,對位于漢正街與利濟南路交會處的浙江鞋城內多家銷售印有彪馬商標的運動鞋、運動衣、皮帶經營店進行了現(xiàn)場證據(jù)保全,隨后委托律師向涉嫌侵權的熊某等30余名經營戶及場地出租方武漢某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交涉,但未果。
去年12月,彪馬歐洲公司將上述人員及單位告上法庭。武漢中院受案后,將被訴經營戶銷售產品的標識與原告彪馬歐洲公司的注冊商標進行比對,發(fā)現(xiàn)被訴侵權商品上的圖形標識,有少部分與原告圖形完全相同,絕大多數(shù)則屬模仿的豹圖形標識,若不仔細對比難以辨別;被訴侵權商品上的文字標識,有的與原告彪馬歐洲公司的“PUMA”標識完全相同,有的則近似。
承辦法官初步認定,浙江鞋城熊某等經營戶銷售的印有與彪馬歐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但熊某等大批經營戶認為,自己不是侵權產品的具體生產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經法官反復講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絕大多數(shù)被訴經營戶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表示今后在經營過程中不再銷售類似商品。
昨日,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經營戶停止銷售被訴產品,向彪馬歐洲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調解協(xié)議。據(jù)了解,彪馬歐洲公司自2009年底起,陸續(xù)將武漢銷售侵犯該公司商標權的經營戶告上法庭,至今武漢中院已審結同類案件276起,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延續(xù)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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