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三星堆躺著中槍 擔心復議程序“走過場”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年08月08日 查看次數(shù):1129
“我們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復議聽證,眼看就快到兩個月的行政復議期了,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回音。”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劉明俊說。
劉明俊所代理的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因四川金頂和其原子公司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峨眉山牌”商標爭議,5月14日,被四川工商局認定侵犯了四川金頂?shù)纳虡藱,被罰款369萬元。廣漢三星堆不服處罰決定,于今年5月27日向國家工商總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糾正四川工商局的錯誤處罰。
據(jù)廣漢三星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均介紹,2011年,金頂集團成都水泥公司委托廣漢三星堆公司生產(chǎn)“峨眉山”牌水泥10萬噸,在生產(chǎn)了1萬3千噸時,四川金頂站出來稱其為商標持有人,并以商標侵權向四川省工商局舉報,但成都水泥公司聲稱峨眉山牌商標權歸屬于自己,其授權三星堆公司使用完全合法。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四川工商局認為,廣漢三星堆未經(jīng)金頂集團的許可而使用“峨眉山牌”注冊商標,侵害了金頂集團的商標權。不過,廣漢三星堆認為“峨眉山牌”商標的權屬尚存爭議,四川工商局隱瞞金頂集團將“峨眉山牌”商標作為企業(yè)無形資產(chǎn)出資,以及金頂集團出具書面文件明確同意三星堆使用商標等多項事實,處罰程序嚴重錯誤,處罰結果明顯不當。
據(jù)了解,“峨眉山牌”商標原屬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金頂集團前身)所有,1991年1月,四川省峨眉水泥廠同原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經(jīng)委共同聯(lián)建了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1991年1月28日,雙方簽署的《關于聯(lián)合建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的合同》中,約定四川省峨眉水泥廠的投入占資產(chǎn)總額的57%,額度為424.65萬元,其中就包括“峨眉山牌”商標等投入折價款為120萬元。對此,在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中也有明確體現(xiàn),而且還特別說明雙方投資為無限期。
此后,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一直在使用“峨眉山牌”商標。但四川省峨眉水泥廠當時并未能及時辦理商標變更手續(xù),將已作為出資的“峨眉山牌”商標變更到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名下。而后,隨著國有企業(yè)改制,四川省峨眉水泥廠變更為金頂集團,“峨眉山牌”商標登記在了金頂集團名下。四川省峨眉水泥廠青白江分廠則于1994年變更廠名為四川金頂集團青白江水泥廠,2002年變更為四川金頂集團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劉明俊認為,表面上金頂集團是“峨眉山牌”商標的持有人,但是事實上,“峨眉山牌”商標是成都公司資產(chǎn)的一部分。四川工商局不顧金頂集團和成都公司兩家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歷史沿革事實,認定“峨眉山牌”商標權歸屬于金頂集團,是錯誤的。
記者獲悉的一份文件顯示,四川金頂曾于2012年7月20日致函成都水泥公司,同意成都公司“繼續(xù)無償使用”峨眉山牌商標,并同意成都水泥公司在委托廣漢三星堆加工生產(chǎn)水泥時,使用“峨眉山”牌注冊商標進行生產(chǎn)和銷售。
劉明俊認為,即便四川工商局所認為的“峨眉山牌”商標的所有權人是金頂集團,金頂集團同意成都公司“繼續(xù)無償使用”商標,那么,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講,廣漢三星堆接受成都公司委托水泥,也完全合法。因此,四川工商局認定廣漢三星堆使用涉案商標“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完全不符合事實情況。
記者就此事致電四川工商局,該局辦公室相關人士表示,廣漢三星堆如果不服處罰的話,可按照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shù)厝嗣穹ㄔ哼M行起訴。
據(jù)悉,三星堆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召開復議聽證會,但工商總局沒有給予回復。劉明俊表示,本案事實復雜、爭議較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三星堆公司就此案申請復議聽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應得到支持!罢胬碓睫q越明。行政復議程序對當事人權利救濟意義重大,不能‘走過場’!卑凑招姓䦶妥h法的有關條款,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那么,工商總局將在7月末,最遲也應該在8月末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來源:中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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