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多美”與“多美味”現(xiàn)近似之爭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8月31日 查看次數(shù):1431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自然人詹某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案。該案第三人為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味多美公司),系爭商標為該公司的第3218375號“味多美”文字注冊商標。 據(jù)了解,詹某于1998年創(chuàng)建福建晉江多美味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經(jīng)營西式餐飲,目前該公司主要運營“多美味”、“多納多”品牌。2007年3月15日,詹某向商評委提出撤銷北京味多美公司已于2005年10月注冊的“味多美”文字商標,理由是該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1749147號“多美味及圖”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記者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了解到,第1749147號商標于2000年11月16日由詹某向該局提出注冊申請,并申請在餐廳、酒吧、咖啡館等服務上使用,按照當時的商品與服務分類表,上述服務屬于第42類。北京味多美公司則于2002年6月21日申請第3218375號商標的注冊,并按照現(xiàn)行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申請該商標使用在第43類的餐廳、酒吧、咖啡館等服務上。 1月4日,商評委就詹某的爭議申請作出裁定結(jié)果稱,第3218375號“味多美”商標與詹某的第1749147號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裁定維持第3218375號商標注冊。 針對上述裁定結(jié)果,詹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并提出3點理由。首先第3218375號商標與第1749147號商標系近似商標,且二者均使用于第43類的相關服務上,因此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其次,二者含義近似,在核定使用的服務行業(yè)內(nèi)不具有區(qū)分性,易致使相關公眾混淆;最后,其經(jīng)營的食品公司早已開始使用“多美味及圖”商標,至2005年10月第3218375號商標核準注冊時,其商標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庭審時,商評委始終堅持認為上述兩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認為法院不應支持詹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尚未就該案作出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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