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特星與雙星的商標案之謎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14日 查看次數(shù):1317
近日,歷時一年的“雙星商標案”終于了有結果,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4月29日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中院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特星公司申請“特星”商標的裁決。這將表明特星公司今后不能再使用“特星”作為商標, 爭標原由 對于這一起商標案,實際上是特星公司與老東家雙星公司兩者之間的斗法。為何這兩家公司要爭奪商標?這就要追溯到2008年,西南雙星和濟南雙星這兩家原來是雙星公司的地方代理商,雙星公司突然對這兩家代理商發(fā)出斷貨通知,使得這兩家代理商控制下的近3000家經(jīng)銷商一度陷入了無貨可賣的境地。為解決經(jīng)銷商們的貨源難題,西南雙星和濟南雙星退出了雙星公司的代理商行列,創(chuàng)立了今天的特星公司,推出自己的品牌。 雙星公司早在2003年1月就申請注冊“獨特星”作為商標,而特星公司則在2008年8月向國家工商局提出“特星”商標的申請,在等待申請核準的過程中,特星公司就開始使用商標,一直到了2009年國家商標總局對特星公司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的依據(jù)是:特星商標與他人已注冊使用的商標“獨特星”含義近似,所以特星公司的商標未能通過注冊申請。特星公司不服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在2009年8月24日,特星公司的申請再度被駁回,但特星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中院審理后做出判決,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駁回通知書》,要求重新審查。然而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2010)高行終字第45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隨后該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中院的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特星公司申請“特星”商標的裁決 面臨的問題 而這一紙判決,不僅影響特星的品牌知名度,更打亂了特星的市場布局,部分原來加盟特星的代理商已經(jīng)轉做其他品牌。 應對的策略 特星公司當務之急是對現(xiàn)有的店面進行改造,降低品牌變更對其市場的影響;此外,還需要重新包裝品牌,并作大量的推廣宣傳,讓市場認可特星的新品牌。新聞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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